元旦、春节、元宵将至
在大家欢度佳节的同时
需注意镜坝这些区域
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哦!
禁燃!禁放!
燃放烟花爆竹既容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又污染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还产生噪声扰民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在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更是违法违规行为。为减少空气污染、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使大家能够过一个环保、安全、祥和、喜庆的元旦春节元宵,现向全镇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执行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禁燃禁放区域、场所和全年禁放的规定,切实履行起公民的社会责任,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镜坝镇禁燃禁放范围:具体禁止区域如下图
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利用微信群、“朋友圈”、祝福短信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6795391(区城管局)、6610208(区生态环境局)、6608869(区应急管理局)、6612063(区市监局)、0797-6585201(镜坝镇人民政府)。
非规定时间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严惩: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朋友们,生命健康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保障,请大家告别烟花爆竹,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实际行动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为镜坝的天空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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