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兴业:追溯性评估的实践应用与思考实践!

财富   2025-02-01 10:40   北京  



追溯性评估的实践应用与思考实践


一、追溯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该特定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基于评估基准日的三个不同时点,资产评估可分为追溯性评估、现时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就追溯性评估而言,由于“过去”是一个相对概念,因此涉及到参照时点以及相对于参照时点的期限问题。


关于参照时点,主要有以“评估工作日”或“评估报告日”作为参照时点之分。美国评估准则(USPAP)与我国评估准则一样基于评估基准日将资产评估划分为追溯性评估、现时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其对应的时间参照点为“评估报告日”。比较而言,评估报告日比评估工作日更为明确,且评估工作日与评估报告日通常间隔较短,我国评估实践中也经常采用评估报告日作为报告类型的时间参照点。综合考虑,我们认为追溯性评估的时间参照点采用评估报告日更为适宜。


关于相对于参照时点的期限问题,由于最常见的现时性评估报告一般都限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因此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中通常将追溯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表述为一年以上,但实践中不乏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日不到一年的情况。根据对上市公司公告的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的统计,2017年-2023年上市公司披露的27份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中有12份报告的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少于一年,其中最短的时间间隔仅5月余。由此可见,追溯性评估的评估报告日相对评估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并不确定。


资产评估实践通常是服务于某一特定经济行为,比如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即资产评估报告为相关经济行为的实现提供价值参考。从评估依据的经济行为角度,追溯性评估与现时性评估的最大差异在于:通常情况下,追溯性评估报告出具晚于相关经济行为发生,现时性评估是发生在经济行为完成之前。因此,评估项目所涉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是追溯性评估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追溯性评估常见的两种情形为:一是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前较长时间的过去时点,实践中常见为间隔一年以上;二是评估服务的经济行为已经完成,此时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不确定,即追溯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间隔可能长于一年,也可能短于一年。


二、追溯性评估的实践应用现状


(一)追溯性评估的应用场景


追溯性评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评估类型,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管理、诉讼仲裁、财务报告、税收管理等领域。


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等经济行为发生时未经恰当评估,交易完成后其资产定价受到外界质疑、监管问询或者影响后续其他经济行为合规实施等情况下,可通过履行追溯性评估对历史经济行为所涉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进行检验,以满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中,针对企业改制、投资并购等历史经济行为存在的应评未评、评估不合规等问题,通过追溯性评估可对相关经济行为所涉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进行检验,为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补充依据,促进和完善对相关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司法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涉及资产损失或侵权损害赔偿、股权交易等法律纠纷时,经常需要了解资产在过去某一特定时点的价值,以解决股权分配、损失补偿等法律责任问题,这些情况下追溯性评估能够较好满足诉讼或仲裁活动的需要,为司法审判或仲裁处理提供重要依据。


财务报告领域,涉及会计政策变更、财务数据披露合规性等因素进行财务报表更正或调整时,通过履行追溯性评估可为相关财务报表的会计计量提供价值参考。


税务稽查和反避税等税收监管活动中经常涉及对纳税人历史期相关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审查,在此过程中追溯性评估能够为相关交易活动涉及的资产价值提供专家意见,为征纳双方解决涉税价格争议提供专业支持。


(二)追溯性评估的应用现状分析


从2017年1月至2023年12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仅有27份,涉及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


上市公司公告的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统计表


以上统计结果显示,尽管追溯性评估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管理、诉讼仲裁、财务报告和税收监管等领域中存在多个应用场景,但上市公司对追溯性评估的实践应用屈指可数。


追溯性评估的实践应用为何如此之少?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比如尚缺乏指导追溯性评估业务的执业准则;另一方面与追溯性评估实践在现场调查程序履行、评估方法应用、评估报告撰写等方面的特殊性有较大关系,例如委估资产在评估报告日的状况较评估基准日可能有较大改变,甚至发生灭失、报废、拆除、处置等情况,导致评估人员难以按照常规程序进行核查验证。


三、追溯性评估的实践思考


(一)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


追溯性评估实践中,若评估人员无法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全部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完整情况,应结合评估报告日的现状和历史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合理推断,即将企业调研访谈、评估现场收集、公开渠道搜索等不同途径得到的数据与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以分析推断相关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


同时,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的内外部环境可能发生了难以预期的变化,资料收集时不仅要考虑历史年度和评估基准日时点的相关内外部信息,也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实际经营数据和外部环境变化资料。


(二)评估方法应用


资产评估中常用的三种方法主要是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在追溯性评估中存在较多争议的主要是收益法,尤其是收益预测时对评估基准日后实际经营数据的应用与考量。


在追溯性评估中,收益预测是直接采用企业实际经营数据,还是依据评估基准日时点所获信息对未来进行预测?该问题的处理我们认为一般应遵循“评估基准日”原则,即根据评估基准日可获得、可预期的信息,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具体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研访谈时应了解当初的企业产品定价方式及定价逻辑,以及评估基准日后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了解评估基准日时点交易定价过程中可以预期和不可预期的因素;二是审慎使用基准日后的实际数据资料,若没有证据表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实际市场数据或企业经营数据能够在基准日时被预期,则应按基准日可获取的历史信息与当时的合理预期进行预测;三是与管理层充分沟通实际经营数据和预测数据的差异原因,并在评估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


此外,在追溯性评估中应用市场法时,仍然应遵循“评估基准日”原则,如果没有充分的市场证据表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吻合,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之前的交易作为可比交易案例。


(三)评估报告撰写


撰写追溯性评估报告时应重点关注评估依据、评估假设、期后事项披露等几个方面。


1.评估依据


通常情况下,直接与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或评估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一般适用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进行追溯性评估时,相关经济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评估基准日时有效的公司法;收益法预测中,考虑评估对象的纳税义务一般依据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或者是评估基准日已确定未来即将实施的税收政策。此外,追溯性评估的取价依据通常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费用标准和参数标准。


2.评估假设


追溯性评估的评估假设是立足于评估基准日时点,根据该时点能够恰当预期的市场和评估对象状况作出的合理假设。评估实践中不宜直接以未来实际发生的情况作为评估假设,尤其是市场条件或评估对象发生了评估基准日时无法预期的显著变化时,应“假装”不知晓相关变化,假设市场条件或评估对象维持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不发生改变。


3.期后事项披露


追溯性评估的期后事项披露应以经济行为发生时相关事项的可预期性为关键因素。对于在评估基准日后、经济行为发生前出现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应进行恰当披露,特别是评估师认为报告使用者若不知晓相关事项可能会被误导时,这种披露将尤为重要。


追溯性评估在经济实践中具有较为广泛的需求,建议评估理论与实务界加强追溯性评估的理论研究、制度规范和执业准则建设,在此基础上对追溯性评估的特殊性问题予以明确,更好地发挥追溯性评估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管理、诉讼仲裁、财务报告、税收管理等多个领域的重要作用。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崔劲殷霞供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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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北京证监局,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综合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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