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投资人+EPC的模式对比分析

财富   2024-11-23 16:27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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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模式的主要边界条件


(一)模式内涵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二)政策体系

1.《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22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发布第17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

(三)操作流程和交易结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履行审核手续。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一案一论证”完成后,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投资+施工两标并一标的招标程序,选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中标后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过程管理。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资产和权属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


(四)主要边界条件

1.发改委四条红线

(1)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可以一视同仁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可以按行业统一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不得针对单个项目私设补贴标准。不因采取PPP模式而额外新增地方政府的财政。

(2)准确把握使用范围,对于市场化程度高商业项目、产业项目,纯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项目。

(3)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115号文中列出了民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清单,明确提出行业类别,应该由民营企业控股、参股的一定要按清单严格执行。

(4)严格落实PPP新机制地方本级国企的参与要求,除了资本金注入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作为PPP项目的投标方、控股方。

2.项目可行性方面

(1)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对于盈利能力不足的项目,研究分析通过多种方式提升项目总体盈利能力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政府在建设期提供投资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提供与项目合理相关的资源补偿等。

(2)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者与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3.招标条件方面

对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明确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并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政府支持条件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标标准。

4.项目立项方面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5.适用领域

特许经营模式适用的领域为有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


投资人+EPC模式的主要边界条件

(一)模式内涵

投资人+EPC模式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合理收益,前期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地方国企,权益类包括直接认购平台股权、与平台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组建基金认购项目公司股权、社会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或平台发起的产业基金份额等,债务类包括自行或引入担保机构为平台融资提供担保、为平台提供融资租赁或保理等融资路径、引入非标定融产品为平台融资等。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国有企业工程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

3.《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74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 号)

5.《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

(三)操作流程及交易结构

地方国企取得政府法定授权或者自行以市场化主体开展企业立项,拥有一定区域范围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权限,地方国企通过“两招并一招”模式,通过“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人,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地方国企组建项目公司或提供融资服务,由项目公司负责该区域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施工部分由具备施工能力的社会投资人自行实施。社会资本与地方国企约定退出机制、节点和退出方式,社会资本的目标是阶段性(包括项目全周期)为政府地方国企提供资金支持,让渡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时间价值,通过基建项目的施工利润总体平衡。



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分析


(一)特许经营新机制优劣势

1.优势

一是合规性较强。本模式较好地响应《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的要求,纳入发改委信息库后有助于项目获取低息贷款。二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引入新的竞争主体和经营模式,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合作期结束后政府可无偿获取项目经营性资产。三是土地成本较低。特许经营模式具备公益属性,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政府出资代表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无偿方式获取,有助于降低项目总投资和各方资金压力。

2.劣势

一是新机制PPP政策要求严格。机制要求特许经营项目要聚焦使用者付费,可以一视同仁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可以按行业统一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不得针对单个项目私设补贴标准。不因采取PPP模式而额外新增地方政府的财政。二是地方国企受约束。严格落实PPP新机制地方本级国企的参与要求,除了资本金注入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作为PPP项目的投标方、控股方。三是央企中标受限。按照特许经营新机制要求,对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有强制性要求。

(二)投资人+EPC优劣势

1.优势

一是流程相对简洁,有利于控制项目进度。不需要履行漫长严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承包方能够基于项目运营的视角,引入前期规划设计,确保设计、施工和运营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二是项目运营期有效延长。特许经营模式允许最高至40年的特许经营期。但在此模式下,仅需要通过政府授权地方国企或者项目公司作为市场化主体长期持有和运营项目资产,从而使运营期能够延续至本项目投资回报所需年限。三是有助于统筹运用资金和整合资源。以股权合作模式成立项目公司,便于统筹运作,打捆多个子项目,安排补偿资源,创新组合,充分发挥多种资金来源的撬动作用。

2.劣势

一是EPC总承包方与社会投资人“两标并一标”存在一定瑕疵。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在本模式下,不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两标并一标”在政策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二是土地成本较大。此模式下需要地方国企或项目公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获取项目用地,增加项目总投资和各方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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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实操:12万亿化债、35、47、14、134、150号文、

特许经营、专项债、国债、政府项目投融资

模块一、最新政策文件要点解析

1. 12万亿化债政策的热点解读及近期国家部委最新政策要点解析

2. 关于35、47、14及134号文政策梳理与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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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 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 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重点省份的操作要点)

3. 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 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 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6. 合规合理安排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

7. 不能以土地出让金融资,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并融资

8. 大基建时代融资和收益自平衡

9. 政府采购的合规融资模式

10. 如何识别包装企业投资项目?

11. 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如何合规操作“软垫资”“硬垫资”

12. 如何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包括土地资源、土地指标资源、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碳权资源、林权资源、水权资源等)

13. 财政部隐债案例公布后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以租代建” “建办分离”融资合规模式解析

14. 平台公司授权经营模式转型及市场化融资实务

15. 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模式(投资人+EPC)实务案例解析

16. 新政下(17号令)特许经营模式实务及融资要点解析


模块三、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

1. 我国专项债市场的发行沿革、市场规模和限额管理

2. 专项债最新政策解读:募投领域和资本金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三个优先和三个尽量等要求的灵活应用

3. 新增专项债申报策略和案例分析:准备工作的关键点、自求平衡项目包装策略、一案两书的编制要点、发改和财政系统审核的关注点等

4. 专项债券的审计重点、合规性分析和规范使用要点

5.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与万亿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对比分析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要点及用作项目资本金投资及案例

1. 2025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2. 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分析

3. 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资本金条件和标准

4. 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流程及退出实务

5. 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作项目资本金典型案例分析


模块四、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实操与合规招商运营

(一)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模式与落地实操

1. 做地模式:操作要点及石家庄、杭州、广州国企筹资做地的合规性、可融资性分析

2. 专项债模式:两种模式介绍及相关案例分享

3. 土地一二级开发分段+联合模式:长沙相关政策及操作案例分享

4. 二级赎买一级模式与二级补偿一级模式:政策依据、操作要点及如何市场化融资

5. 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如何实现一二级联动融资及案例

6. 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模式

7. “基金+基地”双轮驱动的产业投资模式:基金不仅投向产业园区进行土地及产业物业开发,同时还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型创新企业

(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后招商引资模式的转型

1. 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招商引资的启示

2. 产业基金投资,以投促引

3. 国企市场化投资建设高标准产业园区,市场化招商服务

4. 打造创新孵化平台

5. 财税奖励转化为产业发展服务费

6. 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7.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8. 出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三)基金参与新质生产力招商项目的创新模式

1. 定增基金+上市公司招商模式及案例

2. 国资+基金+产业的运作模式及案例

3. 产业园区“基地+基金”运作思路及案例

4. 产业链基金+投贷联动招商模式

5. 并购基金+重组招商模式

6. 合肥、深圳、苏州资本招商模式分享

7. 区县级资本招商模式探讨及案例分享


模块五、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介绍

1. 城市更新模式

2. TOD、EOD、IOD模式

3. 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4. 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5. 什么是M0用地?什么是M9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模块六、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及难点问题解决

(一)城中村改造政策要点

1. 城中村改造与棚改的区别

2. 城中村改造与房地产及房地产新模式构建的关系

3. 什么是低效用地再开发,171号文有哪些支持政策

4. 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要点解读

5. 城中村改造的流程

6. 《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要点解读及再贷款等相关配套政策解读

(二)城中村改造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1. 通过做地模式推动城中村改造(包括做地工作如何分工、土地如何征收、资金如何支付、人员如何安置、如何合规融资)

2. 通过政府回购安置房推动城中村改造

3. 通过“房票安置”推动城中村改造

4. 通过一二级分段+联合开发模式推动城中村改造

5. 通过低效用地一二级联动推动城中村改造

6. 通过工业上楼推动城中村改造(一二级联动模式)

7. 通过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城中村改造

(三)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

1. 配售型保障房投融资的主要模式

(1)政府采购模式实务与案例解析

(2)授权模式及投资人+EPC自平衡投融资模式实务与案例解析

(3)专项债模式

(4)收购开发商的存量房或地用作配售型保障房投融资模式

2. 配租型保障房投融资的主要模式

(1)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模式

(2)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模式

(3)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模式

(4)房地产市场“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模式及案例

(四)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房项目资金来源

1. 财政资金(包括中省补贴及超长特别国债)

2. 专项债

3. 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央行投放PSL审贷的主要条件)

4.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5. 金监局对商业银行为城中村及保障房提供贷款的要点

6. “专项债+银行贷款”收购房企存量土地

7. 改造主体自筹

8. 社会资本出资及参与模式

9. 商业银行如何介入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


模块七、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实务

1. 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30号文的应对措施

2. 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及操作流程分析

3. 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4. 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主要来源

5. 城市更新项目运作的核心及要点(人产城融资)

6. 城市更新项目“留改拆”的内涵和几个评判维度

7. 城市更新项目中地方平台公司的角色及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8. 城市更新片区级项目的策划要点(均一性)

9. 城市更新项目如何实现自平衡?平衡不了如何操作

10. 一级开发和无收入项目资金解决途径

11. 城市更新项目资本金的解决方式

12. 城市更新基金的设立及操作实务

13. 城市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如何解决

14. 地方政府如何筹划城市更新

15. 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城市更新融资(分段融资还是一二级联动)

16. 建筑企业如何获取城市更新工程

17. 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及案例解析

(1)棚改自平衡模式

(2)二级带一级模式

(3)融资地块自平衡模式

(4)土地权利归宗模式

(5)权利人自主改造模式

(6)土地权利人与第三方企业合作模式

(7)存量用地房屋转型升级

(8)轻重资产并购更新模式

18. 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实务及案例

19. 城市更新项目融资模式案例分享

(1)城市更新项目融资的特征(一二级如何联动)

(2)银行在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要点

(3)城市更新项目各阶段商业化的融资方案设计

(4)资金的接续、滚动开发与峰值的设定

(5)案例分享


模块八、地方政府“股权财政”转型实务

1. 股权财政作为土地财政下滑的补充实践

2. 股权财政体现方式分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国资股权投资等)

3. 股权财政主要运作模式及实践案例

4. 股权财政投资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5. “拨改投”运作实务及案例分享


模块九、城投公司从“融资端”向“投资端”转型

1. 城投公司产业投融资的运作模式及案例

2. 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运行实务及案例解析

3. 城投公司母基金运行模式及实施案例

4. 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合规融资渠道

5. 城投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6. 城投公司跨省联合成立产业基金及案例

7. 各地城投公司参与产业基金运作典型案例分享


2024年12月18日-21日   深圳市     (18日全天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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