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余江公安锦江派出所
联合消防救援大队
在辖区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时
发现一起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
当事人梁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11月28日下午16时许,余江公安锦江派出所与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在辖区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发现,工人梁某正在一机械厂进行电焊作业,周围存放部分易燃易爆物品,却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联合检查小组当即责令梁某停止作业,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梁某并未取得电焊作业相关资质,此次作业也没有履行报备程序,给工厂及周边安全带来极大隐患。11月29日,余江公安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梁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遵规
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边环境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
作业时要做好现场监护
并配足灭火器材
来源:余江公安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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