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钱大手大脚
靠正常工资入不敷出
一公司业务员
竟对公司货款动起歪心思
案情回顾
黄某是兴国县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将公司货物送至供货点各客户处,同时收取各客户货款,交至公司的财务人员或老板手上。
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月间,黄某挥霍消费。为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黄某截留公司客户货款93000余元。因为无法向公司和老板交待,黄某在未办理离职的情况下,玩起“躲猫猫”,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2024年6月,联系不上黄某的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黄某到案,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公司货款36000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又向公司退还剩余货款57000余元,取得公司老板谅解。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外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妄想不劳而获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切莫以身试法
触碰法律“高压线”
来源:综合兴国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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