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时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
不顾全车乘客安危
掌掴驾驶员
手拽方向盘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三酒后在公交车上与司机李四发生口角,随后张三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用手击打李四的脸部、颈部,并拉拽李四正在开车的手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身剧烈晃动。当时公交车上有十余名乘客。
法院审理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安全无儿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
应当遵守秩序
不得干扰公共交通工具
正常安全行驶
危及公共安全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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