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生
在科目一、科目四
考试中作弊
并从中非法获利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康某为获取利益,将考生吴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介绍给普某(已判刑)等人。普某等人组织考生吴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作弊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以相同的方式,组织考生白某某、刘某某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考生王某某因考试资格未转到唐山市,放弃了作弊考试。康某从中获利17000元。
2023年8月31日,康某经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主动退赃。另查明,康某系泰和县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驾考教练。
法院审理
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伙同同案人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被告人康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康某在从事驾考教练职业时犯本罪,综合本案的案情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院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人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驾考培训、驾考教练等相关职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考作弊不仅扰乱考试秩序
更是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
驾考有严格的考试流程和监督机制
没有捷径可走
切莫心存侥幸 轻信他人
来源:综合泰和法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晖
审核:晏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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