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水利丨云南省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五)

文摘   2024-09-30 20:32   云南  


为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力度,强化水利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省调水中心、厅政法处向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和整理了一批近年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三十一:昆明某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案

案件承办单位:昆明市水务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昆明市水务局接到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水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某公司某项目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水务局多次责令该公司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补办,经昆明市水务局立案调查,该问题属实。某公司某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昆明市水务局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工作。昆明市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9日,昆明市水务局向某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切实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措施。本案中,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醒后,当事人仍然不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进而导致受到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查处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时效性,使监管更加精准和到位,促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提升了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意识。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对当事人开展调查
现场建设情况


供稿:省调水中心、厅政法处

责编:王东云  黄光国  向浩伟

编辑:陈俊廷  陈     刘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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