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避险”指南,你“加购”了吗?🥰

文摘   2024-11-02 21:07   陕西  

“双十一”狂欢来袭

相信不少小伙伴已经迫不及待

可谓是付定金眼疾手快 

付尾款寝食难安

今天奉法君分享一份

“避险”指南 

让你购物有思路 拒绝被“套路”



“买了不行就退呗”

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

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

特殊定制的装饰品、

鲜活易腐的瓜果蔬菜、

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

都不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


此外,一直很盲盒盲袋

也不适用规则

因为这类商品,在第一次拆封时,

其商品价值就已实现。

在快乐购物时,一定要留心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好不容易弄懂了

“每年都被骂,不断在进化”

的优惠规则,

打算清空购物车时,

却发现比直接购买更贵啦?!

11狂欢,

警惕“明降实升”价格欺诈行为

为此,各大购物平台还贴心推出了

“价格走势”“购物车查价”等功能,

方便我们比较活动前后的价格。


当然,如果是事后发现买亏了,

请拿起法律武器,

和商家积极协商退款或赔偿。


     法条链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6号发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现在的双11,恨不得从元旦就开始”

随着活动周期越来越长,

很多消费者早早就在商品诱惑下,

付好了定金。

但要清楚的是,

定金具有担保效力

如果付尾款前后悔了,

商家可是有权拒绝退还定金的呢!


当然,

如果是商家的过错导致了违约,

比如出现缺货等问题,

消费者亦有权要求

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收到坏的赠品怎么办?

有些朋友会选择忽略,

“既然是赠品,还是别要求那么高啦”

其实,商品销售的价格,

实际包含赠品的成本,

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赠品。


如果赠品存在质量瑕疵,

商家有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欺诈,

消费者大可

在对待赠品时“一视同仁”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奉贤法院提示

大家在买买买的同时也应注意网络购物安全。除了上述几类问题之外,当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留存证据,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小伙伴们都能网购的安心,网购的开心!

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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