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娄底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要坚持过罚相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要先对可能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要全面推行“娄底营商码”,对涉企行政执法实行“在线报备、在线评价”闭环管理。
三、坚决禁止逐利执法。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搞以罚增收,不得将办案数量和罚没收入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政执法监督和优化营商环境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多头检查、随意罚款、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待企业态度冷漠、执法行为简单粗暴,吃拿卡要等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行政执法行为。
五、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切实增强监督质效。监察委员会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依法依纪依规惩戒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专项监督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涉企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类案评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要支持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好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娄底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