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贺荣: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一、认定“一次违法”“连续违法”和“继续违法”的目的
在于探究的“一次违法”“连续违法”和“继续违法”认定标准,解决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执法时产生的难题(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二、区分“一次性行为、连续性行为和继续性行为”的不同
(一)所谓“一次违法”,系指某一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作出某个违反法律秩序的意思表示或者作出某一动作。
①一次行为是指一个具有单一性并一次性完成的行为。如张三在1月5日上午10时在某商场殴打了李四,张三在某路口闯了一次红灯。
②一次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内已经完成了一个动作,它没有与第二次行为或其他行为发生牵连。
③一次违法应当被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它们具有“一对一”的对应性。所以,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一个“一次违法”显然不能给予二次处罚。
(二)所谓连续违法,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每天违反家门口的交通标志。
①“从违法行为开始到结束的发生过程看,连续性违法行为包含了多个同类违法行为,前一违法行为和后一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中断或停顿,而非处于一直持续的状态。”
②早在2005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该《复函》至今依然有效。
③连续违法行为的特点是:
➽当事人作出了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
➽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当事人作出;
➽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地点。静态违法必须限于同一地点,动态违法必须限于同一行政管辖区。比如,违法散发小广告,第一次发生在黄浦区丽园路,第二次发生在徐汇区瑞金南路西侧,这就不属于连续违法,而属于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和同一个法律事由。如果行为人驾车先是闯红灯,接着是超速,后来又违法停车,这即使是在一个小时之内同一辖区内发生的,也属于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三)所谓“继续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从未间断。继续违法也称持续违法。例如,机动车在同一地方违规停车一个月,从停车到驶离前,违法行为即处于继续状态。
继续违法与连续违法不同,其最大区别在于:连续违法是当事人多次作出同一性质的违法,是多次违法的组合;继续违法是当事人作出的一次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行政处罚法上的连续违法与继续违法完全与刑罚中的“连续犯”和“继续犯”相对应,背后的理论标准相通。
三、弄清“连续违法和继续违法”的分割
一次违法被“一对一”地拟制为“一个违法”是顺理成章的,“连续违法”是数个同一性质的违法,但不能一律作为多个行为处罚;同样,“继续违法”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也不能一律作为一个行为处罚。对于连续违法和继续违法应当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对待,这需要立法者通过立法或者执法者通过执法对它进行分割,将一个自然状态的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转换成一个或多个法律拟制行为。在国家法律没有设定统一的分割标准之前,现实中存在着多种分割方法:
①管辖区域分割法。对于跨越行政管辖区的连续违法,在一个管辖区内只作为“一个违法行为”只作一次处罚。比如,今天在东山路上违法停车一次,明天在西山路上违法停车一次,后天又在中山路上违法停车一次,这属于连续违法,但应当作为三个违法对待;当事人驾车持续超速,从一个行政区域到另一个行政区域,这两个区域应当作为两个违法对待。
②违法时间分割法。对于继续违法,有的地方采取“时间分割法”,即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按一定的时间长度分割为一个违法行为,超过该时间长度的作为另一个违法行为对待。比如,如果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违法停车了一年,中间无间隔,这是继续行为。如果这种同一地点的继续违法作为一个违法行为对待,显然违背法治的初衷,无疑会助长违法现象。对此,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规定一定的时间段为一个违法行为。
③电子拍摄分割法。对于当事人的连续性违法,以电子拍摄记录“次数”作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个数”。
④执法查处分割法。这是实践中的一种通用做法,对于连续违法或者继续违法,对于查处以后的违法都作为一个新的违法对待。比如,执法机关在当事人第56次违法时才对其进行查处,只能算作一个违法行为,处罚一次,至于56次违法只作为一种法定的从重情节考虑;如果执法机关对这56次违法总共查处了10次,那就作为10个违法行为对待,可以处罚10次。
执法实务中还需要注意二点:
①在对当事人连续违法或继续违法行为分割时,一定要为当事人纠正自己的违法留出合理的时间。比如,当事人违反限号规定将车驶入城市道路被交警处罚后,就应当允许其将车开回家里去,在这过程中就不应当将纠错过程再行分割成新的违法行为。
②不让当事人因违法而获益原则。“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比如,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违法停车长达一年,如果对这种继续状态的违法按一个行为处罚一次(罚款200元),那等于怂恿当事人用200元罚款抵销上万元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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