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施害者年龄之小、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忧心。舆论对这些“罪错少年”也有强烈的追问:该如何依法规制?
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电梯监控视频截图
文|赵丽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子煜 见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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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应获赔偿
电梯监控显示,当时男生用手捂住女童的嘴巴,再掐脖子。女童似乎因为窒息晕了几秒。男生抱起女童走出电梯,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中央财经大学刑法教研室副主任简爱告诉记者,女童及其家属可以针对加害人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如果加害行为使得受害女童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女童及其家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侵权方支付进行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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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再次违法犯罪
警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仅行政处罚能否起到惩治效果?
“目前,已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涉事未成年人应当被送往专门矫治教育学校接受更为严格的教育。”任海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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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专门学校建设
受访专家指出,加强对“罪错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需要专业的力量、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场所。
“从当前实践来看,保证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治的力量仍较为薄弱。”苑宁宁说,比如专门学校的地域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缺乏专门学校,一些有专门学校的地方,其入学程序、教育教学内容、矫治手段等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对此,简爱建议,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提出要突出问题导向,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以解决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问题,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苑宁宁表示,促进专门学校科学健康发展,可以从四个方面推进:加强规范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专门学校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文件,细化办学标准、优化进入程序、制定评估规范;强化实施体系建设,明确专门学校的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合理布局与建设专门学校;优化保障体系,配足专业力量,保障办学所需的经费;健全监督体系,对于专门学校的建设、专门教育的适用、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开展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