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16条裁判要旨,建议收藏!

学术   2024-12-08 10:2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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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5045号】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不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审理法院?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辖终830号】

3.针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履行终局裁决载明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对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不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终局裁决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9)云04民特11号】

4.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否只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另一方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对仲裁裁决事项进行一并审理。
案例文号:【(2017)云01民终7681号】

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仲裁裁决何时生效?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原告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8)云0111民初1304号】

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补助等费用,服务期限未满,劳动者离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剩余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3295号】

7.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否应按《培训合同》约定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2016年6月30日病假期满后,未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明确告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岗的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未到岗。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飞行人员培训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培训费,劳动者应返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3985号】

8.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经济担保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后,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飞行人员培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由担保人为劳动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3985号】

9.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能主张败诉方赔偿律师代理费?
劳动者要求给付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约定,相关劳动法规亦无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19)云29民终1024号】

10.因女职工哺乳假时间未遵守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能否按迟到进行经济处罚?
【裁判要旨】
针对2017年10月23日和30日两次早上迟到,劳动者主张系休哺乳假,用人单位主张哺乳假安排在下午,早上系迟到。法院认为,哺乳假是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也应当遵从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且从考勤记录看,劳动者的其他时间哺乳假均安排在下午。故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手册》的约定对劳动者按照迟到进行经济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云01民终9503号】

11.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驾驶用人单位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坏系发动机润滑油不足还继续行驶所致。上述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导致此种情况发生,一方面系用人单位对车辆及用车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所致;另一方面劳动者作为专职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确实也未尽到谨慎义务。在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之规定,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此次损失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鉴定费、车辆施救拖运费、修理费、车辆停运损失。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301号】

12.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8)浙01民终3960号】

13.自然人(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为法人组织提供服务,能否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自然人以包片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法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一般应按双方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法人组织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自然人,该自然人受法人组织的劳动管理.从事法人组织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自然人提供的劳动是法人组织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9)浙01民终2399号】

14.股东、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股东、高管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不矛盾,若用人单位与股东、高管存在管理支配关系,用人单位为股东、高管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可以认定股东、高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9)浙01民终300号、(2019)浙01民终3308号】

15.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例文号:【(2019)浙01民终4409号】

16.因工伤停工留薪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入职,次日即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亦未到用人单位处上班,导致双方无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浙01民终7140号】

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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