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 一案结,多事解

政务   2025-01-21 15:03   天津  



蓟州法院别山人民法庭依托州河湾诉讼服务站,开展便民诉讼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共有物分割、民间借贷、抚养费、房屋买卖等多个法律关系的特殊家庭纠纷,避免形成多次诉讼,做到了一案结、多事解。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老杨夫妇系杨先生的父母。该家庭因搬迁获得还迁房两套,家庭生活本该慢慢变好,但刘女士与杨先生的婚姻却出现了裂痕,最终走向分离。离婚后,杨先生不但多次找刘女士借钱,还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此期间,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杨先生和其父母还将其中一套还迁房进行了出售。刘女士觉得是自己一再的忍让让老杨一家变本加厉,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调解过程






了解始末,打下基础。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得知双方不仅存在共有物分割的问题,还涉及民间借贷、抚养费、合同效力确认等多个法律关系,单单处理共有关系恐怕无法平息矛盾,一揽子解决才是根本。遂依托州河湾诉讼服务站的便利条件,几次请双方到场,采取分别沟通的方式,面对面、坐下来、多倾听。在释明法律的同时,重点从亲情、感情和道理入手。在处理民间借贷、房屋买卖效力问题时,法官重点从法律规范入手,而涉及共有、抚养费问题时则兼顾亲情。调解过程虽一波三折,但经过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一系列矛盾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需要逐一梳理。首先原、被告曾系同一家庭关系,搬迁分得的房产份额属家庭共同共有。在刘女士与杨先生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刘女士可依法对其享有的份额请求分割。其次,在刘女士与杨先生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由杨先生支付抚养费,但其近二、三年来一直未按期支付。在双方离婚后,杨先生曾从刘女士处借款数千元,双方又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后,杨先生及其父母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其中一套还迁房出售,还涉及到刘女士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在综合上述各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将双方各自房产份额固定到相应房产上、以欠付的抚养费及借款抵顶房产差额,并补偿差价的方式,圆满化解本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ND

供稿:别山人民法庭 张仲秋

编辑:王欣欣

制作:王欣欣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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