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检察“为群众办实事”和推进能力作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落脚点,以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办理优质检察案件、优化民事检察和解效果,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今年8月,该院严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居中调解张某与佳木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黄某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引导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化解纠纷,两起案件全部实现当事人和解与撤案,把当事人从长时间的诉讼羁绊中解脱出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理念先导,主动调查
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头雁效应,主动调解
促进案件优质办理
该院将民事检察和解案件纳入到检察长办案清单,院领导领办、督办案件,推动了矛盾纠纷高质效化解。黄某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再审等环节,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该院受理案件后,分管副检察长主动参与案件指导办理,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释法说理、疏导情绪、调和矛盾,从情、理、法三个角度与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形成预期和解方案。
释法说理,定分止争
达到和解优质效果
该院认真贯彻“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两起案件均召开了检察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全程参与。会上,承办检察官提出双方和解的方案。经过评议后,听证员一致认同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检察机关从“和”出发,向“解”而行,双方当事人从“背对背”抱怨转向“面对面”沟通,最终达成和解,促使申请监督人息诉罢访。
该院认真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民事和解工作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以“最优解”化解群众忧心事、烦心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普法
民事检察是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需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先经以下程序:
1.应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2.如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没有中止审查等情形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