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总工会统一部署,现将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在省总工会领导下,由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基层工会要深化对开展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弘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理念,把满足职工对医疗互助活动的新期待作为工作导向:要宣传好活动在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加强典型大额补助案例宣传和身边典型事例宣传,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圆满完成。
具体时间从2024年11月11日开始至2025年1月5日结束,具体分为集中宣传动员和集中办理参互两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动员(2024年11月11日-12月10日)
各基层工会于集中时段内充分开展宣传动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做好集中参互信息录入准备工作。
(二)集中办理参互(2024年12月11日-2025年1月5日)
2024年度补助申请办理于2024年12月15日24:00截止,届时补助申请功能关闭,重开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
医互活动管理系统参互功能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开启至2025年1月20日18时关闭。
(三)云南省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参互人员缴纳互助金标准为:收取互助金120元/人,按“新参”“续互”“续互转入”三种参互类型进行信息登记,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公司参加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在职职工)。
四、补助标准
按照参加活动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元(含)-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二档:费用总额在6000元(含)-10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200元;三档:用总额在10000元(含)-5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四档:费用总额在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五档:费用总额在100000元(含)-2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7%给予补助;六档:费用总额在200000元(含)-4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9%给予补助;七档:费用总额在400000元(含)-6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八档:费用总额在600000元(含)-8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助;九档:费用总额在800000元(含)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
(一)各基层单位工会小组要高度重视,多种宣传方式并用,充分利用数字建投、微信群等载体,及时向本单位职工会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职工医疗互助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升职工群众的健康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到互助活动中来,确保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基层单位工会小组要高度重视,宣传好第二十一期活动实施办法明确的相关政策,宣传交费标准每人120元不变,实行以参互人员住院费用总额为基数进行补助,将全自费费用纳入补助保障,基本保障标准提高到50万元,“二次补助”保障最高50万元,两项保障最高达到100万元等政策。
第一条 为组织开展好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互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传统和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活动宗旨,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最大限度惠及参互职工,持续推进活动普惠化、扩大活动覆盖面,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健康云南建设,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活动对象
(一)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在职职工)。从第22期(2026年)活动起,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人员参加医互活动,须是参加了上一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如属于省外新调入的在职职工,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办理。
(二)参加了上一期医互活动,且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的退休人员。
(三)互助对象发生漏参加医互活动(以下简称“漏参”)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基层工会在第二十一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之内发现漏参人员并及时逐级反映,书面说明具体情况的,可以办理补参,保障期不变;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2个月以后发现漏参人员,不予办理补参第二十一期。
2.年龄满55周岁(含)以上人员发生漏参1期(含)以上情况的处理,即:漏参1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2倍;连续漏参2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3倍;连续漏参3期的,交费标准为参加当期互助金标准的4倍;连续漏参4期(含)以上的,不再接受参加医互活动。漏参人员交费为参加第二十一期互助金,只提供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保障,不予提供所漏参期的医互活动保障,但参互期可以连续计算。
3.漏参人员参加医互活动于当期集中参互结束后3个月内集中办理。
互助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互活动。
第三条 组织活动形式
(一)医互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按照会员实名制数据对比)不得少于本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工会会员参互的,省总工会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参互补贴,各级工会也可以结合实际给予补贴。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会会员新参互的,按照农民工会员办理。以上人员不是工会会员的按照先入会后参加活动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医互活动时,通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办理,同时须提供《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第五条 本期医互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六条 本期互助金标准为每人120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本期集中组织参加活动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参加活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互助保障期内生病住院,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助。出院时间在本保障期内的,按本期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九条 补助标准。按照参加活动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元(含)—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
二档:费用总额在6000元(含)—10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200元;
三档:费用总额在10000元(含)—5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
四档:费用总额在50000元(含)—1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五档:费用总额在100000元(含)—2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7%给予补助;
六档:费用总额在200000元(含)—4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9%给予补助;
七档:费用总额在400000元(含)—6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
八档:费用总额在600000元(含)—80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九档:费用总额在800000元(含)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参加活动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当期个人负担金额之和。
第十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云岭职工APP”上办理补助申请,也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所属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办理补助。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制定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补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的,由各代办点审核;3000元至10000元(不含)的,由办事处审核;10000元(含)以上的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本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限为2025年2月15日至2026年6月30日。逾期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补助,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加活动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八、九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参加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影响补助的,由参加活动人员承担责任,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参加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人员,赠送一份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2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超过2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连续参互2期(含)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期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二次补助”保障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次补助”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方能给予办理,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在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宣传邮箱:ynjtsq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