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月(原标准184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小时(原标准1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月(原标准169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小时(原标准1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