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致全镇广大养殖户的一封信

2024-08-07 16:00   云南  

致全镇广大养殖户的一封信

广大养殖场(户)、贩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特告知:

一、畜禽疫苗接种
1.太平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预防接种、免疫档案建立,免疫病种包括猪瘟、猪蓝耳病、猪口蹄疫、牛羊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类狂犬病等;太平镇2024年秋防工作已经启动,广大养殖场(户)可以联系本村的防疫员进行免疫接种工作。
2.疫苗免疫会引起过敏反应,通过规范操作和评估猪群健康状况能够有效降低过敏反应发生率。但是由于个体差异,同样会出现过敏反应,严重时甚至会致死,请养殖户发现过敏反应24小时内与防疫员联系解决,未及时联系防疫员所造成的损失则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二、惠农政策性生猪保险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推出政策性生猪保险。政策性生猪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保费71.5元每头(其中农户自筹14.3元,中央、省、市、县补助57.2元),保险期限1年。育肥猪保险:保费35元每头(其中农户自筹7元,中央、省、市、县每头补助28元),保险期限半年。
三、引种申报
县外引种需要提前向畜牧兽医站报备,提供产地检疫证明、布鲁氏杆菌病检测报告、猪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引种后配合畜牧兽医站进行落地监管;若检测出布鲁氏杆菌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畜牧兽医站将按要求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私自引种造成疫病传播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再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一旦有可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采取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在最小范围内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减少疫情损失和扑灭疫情的成本。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动物发生死亡,需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消毒),乱丢乱弃者,一经查实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太宣

编辑:毕海燕

审核:李姝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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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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