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免费乘车不系安全带,腰椎受伤谁担责?

体娱   2024-11-12 06:30   吉林  





大林承揽某桥桩基础工程,雇佣了一些民工从事劳务,期间他每天开车接送工人往返于工地和住所。一天返程途中由于大林没有避让坑洼路面,车辆发生巨大颠簸,导致没有系安全带的工人小强腰椎受伤。小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由大林和小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大林作为工程承揽人,找小强等人从事劳务,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大林在驾车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及时避让是造成小强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强作为成年人,未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带,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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