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道德需要的是“底线”,而不是“高度”
科技
2024-11-17 14:13
山西
作者何怀宏 原载《统一战线学研究》2021年第1期
我们想通过一个道德选择的虚拟例证,来展示道德判断的根据。有一次,在一所大学的伦理学课堂上,讲课的老师,引用了这个例证,来试图让同学们在选择各种逃生方案中发现自己实际所持的道德准则,并试着通过对这些准则的分析,说明道德评价和选择的不同根据。有一艘航船在海上遇险,很快就要沉没,船上载有12人,但只有一艘至多能乘6人的救生艇。这12人是(排名不分先后):现在请你选择能上艇逃生的6人,并说明你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老师首先向大家说明,在选择的环境和对象方面,我们只能在这些给定的条件下选择:第一,我们不可能改变这种处境,不可能设想比如说是否船还有救,或救生艇上挤挤是否再能多载几人,并且你做出的这一选择将是有效的,即得到大家的服从。
第二,我们不知道各个人更多更具体的情况,亦即在某种意义上,除了已知情况,我们是处在某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但我们可以就根据这些情况,并依据一般对人性与生活的知识和对道德的常识性了解,查看自己内心赞成的道德标准来进行选择。第一,这里不采用随机和偶然的(比如抽签)办法——虽然这种办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且并非就没有某种作为形式的机会均等原则的公正性。但是,在此我们必须进行选择,以逼出我们平时可能是深藏在自己心里的道德选择依据。第二,也不考虑那种不予选择的“选择”,也就是放任自流,那实际上是让“适者生存”的丛林规则起作用。课堂的讨论相当活跃,发言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选择方案及理由,并不时有热烈的辩驳。后来统计这些选择方案的结果,被选择上艇者得票的次序依次是:综合分析大家提出的标准和理由,老师从中大致概括出以下一些选择原则,并进行了简略的评论:应该看到我们这里都是在谈救生。所以说,在所有选择原则之后,实际还蕴涵着一个更根本的原则:即保存和尊重生命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如果情况允许,所有12个人的生命都应该抢救,尊重和保全生命是一个义务的命令,也是道德的首要原则。问题是在只能救一半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救哪一些人?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痛苦的抉择,必须舍弃一部分人的生命而让另一部分人有生还的可能。这也就是义务的冲突。我们这里不考虑那种比方说出于某种宗教信念或亲情观念大家选择宁愿一起死而不是一些人生还的情况,而是只要能救出一人就要救出一人。
要生存还必须考虑到生存的可能性,首先是即将开始的海上漂流生还的可能性。这有可能是“精通航海的劳改犯”似乎出人意料地得票高的主要原因,就因为他“精通航海”。也有人因同样的原因考虑到选择船长,但依据一般的判断,船长可能更愿意、甚至有某种责任,不离开他驾驶的船只,乃至与之“同归于尽”。而在海上的漂流看来必须选择一个懂航海的人。同样,医生也大致是由于这个原因得票较高。还有的同学选择青年工人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医生的医疗技术和青年工人的体力都是海上漂流所需要的。我们这里要注意,这个原则与其说是一个目的论原则,不如说仍然是一个义务论原则,因为它是附属于生存原则的。
在此,选择者也许会把现在的自己带入进来。选择“自己”可能是因为某些具体的情况:或者考虑我会在艇上发挥较大的作用,或者认为自己在获救之后的长远未来会对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或者说是出于一般的利己主义原则,像有的发言者所说:“毋庸讳言,每个人首先要救自己。”但这里至少有一个自身作为选择者的困难。如果不是你选择,也许你会暗自或在潜意识中希望自己被选择,甚至在抱着自我牺牲的意愿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如此,这样你的放弃就更有一种说服、示范或甘愿牺牲的分量。但问题是你被推上了选择的位置,你承担起了一种责任,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自己,将使自己置于何地?如此选择将要使自己承受一种解释的隐秘负担,并必须接受别人同样的选择——后面的历程可能还会有同样的选择。而且,利己主义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选择原则也是个问题。但由于这里实际上有一个缓冲,因为除了自己还可以选择5人,于是还可以运用其他的原则。如果只能选择1人,那自己与他人的矛盾就非常尖锐了。
尽管此例中属于“妇女儿童”的三个人都被设计加上了负面的因素:“绝症” “弱智”和“妓女”,但还是得票颇高,这说明如果没有这些负面因素,他们得票更高或大概不会有疑义。这一原则也是“泰坦尼克号”等许多失事船只实际上采取的原则。这一原则显然是义务论的原则而不是效果论的原则,即主要不是考虑效果而是考虑义务,因为这几个人不仅在海上的逃生中不会起大作用,在未来的长远岁月中大概也不会做出很大的贡献,而那“患绝症的女孩”还可能很快死去。 这是不是一种弱者优先的原则?为什么柔弱的生命在此反而显出了一种强势?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孩子和妇女?为什么弱者、尤其孩子的生命反而更值得重视?这仅仅是因为他们小,他们能活得更长吗?而那女孩的生命并不会很久,但我们为什么仍不忍心一个孩子在自然丧失生命之前就被人为地抛弃?不忍心看到他们的绝望或听到他们的哭声?甚至不忍心那个茫然无知、可能并不会为此太难受的“弱智的男孩”的被抛弃?这里起作用的是不是除了设身处地、将心比心,还有一种根本的怜悯之心和同情?另外是不是还涉及做人资格的问题,以及是否还有一种神圣的约束或威慑:如此抛弃一个孩子的人,也会被神抛弃或神人共弃。另外,选择者也许还考虑到了原则的意义,作为原则,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的,而一般情况下,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也不会说总是碰到这样都有负面因素的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时候恰恰是不会这样的,所以,比考虑具体情况更重要的是坚定不移地维护一般原则,原则不能被轻易破坏。亦即救出那些人对未来的社会贡献会给社会带来的幸福和快乐。许多选择自己的人认为自己今后能对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从而为人类创造更大的幸福。投给“企业经理”的票也多是由于“贡献”这个原因。另外,这个原则还可以有一种负面的表述:即少损失或小痛苦原则。有几个同学正是因为这一点排除天主教神父,认为他对死亡不会感到太痛苦,而投票赞成他上艇的理由则是认为他能在精神上安慰别人,这尤其在海上漂流时很重要。如有的同学主张让新近暴发的个体户、年纪轻的人入选,而让经理、贪污的国家干部、老医生落选。 其理由是大家要“轮着享福”。所以让以前享受过的人告退,还没有享受的人争取活下来。 这是比较狭窄地理解“功利”,即将其主要理解为“快乐”。即按这些人的品质进行选择,“首先把好人救出来”。“贪污的国家干部”得票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同时他也没有明显的技能,如果说他有一种管理和指挥的才能,也要因他的品质而抵消。但这样做可能对好人的德性反而可能是一个损害甚至侮辱。比方说青年工人如果不是因为他将要承担的工作按生存可能性原则或功利原则被选择,而是因为他过去的道德品质而作为酬劳被选择,那对他的德性的完善反而不是很好(我们这里注意,同一个人可以因不同的原则而被选择)。后来同学问到老师自己的选择,老师说这种场合可能不得不采用混合的原则而不是单一的原则,但在这些混合的原则中,又确定出它们被满足的先后次序。他想他大概会首先采用妇女儿童优先的原则,然后是生存可能性原则,否则,作为前提的生存原则就很可能落空,即在三个妇女儿童之后,他再选择劳改犯、青年工人和医生。当然,即便是根据生还可能性这同一个原则,究竟选择哪三个人,是可以见仁见智的,船长自然也是精通航海的,而且按道理必须服从,但是,他即便服从心里也可能会有一种隐痛,日后的舆论也可能对他不利。所以还是选择了劳改犯,他可以贡献航海的经验与知识,这很重要。青年工人则可以贡献力气和经验,并且,万一劳改犯使坏的话,青年模范工人的品德和力气结合在一起,还可以对劳改犯构成一种制约,然后,医生可以贡献医术和智慧。这就是一个有关“生存选择的例证”,读者也可以想一想,自己会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