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2025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镇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补登记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1.2009年1月1日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中,未享受过计生相关奖励的对象。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2.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在启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和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启政发〔2009〕106号文件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计生相关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进行登记、审核、发放。
(三)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
申请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镇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镇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二、确认程序
本人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县级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督查、审核确认、公布→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012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每人320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83元、783元。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983元。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含配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证明、子女出生时间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退休工资卡(企退职工)或社会保障卡、启东农商银行一折通卡(农村奖扶、老年居民、特扶)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定对象材料: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退休证(非启东籍的还需提供由户籍地镇(街)出具的计生奖励方面证明)、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特殊情形所需材料:以(村)居通知为准。
五、申报时间
农村奖扶: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5日
企退和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2024年11月20日——2025年1月20日
特别扶助:随时申报
(以上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报地点
(一)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持证企业退休职工中非启东户籍的,到原企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吕四港镇各村(居)咨询电话
拟稿:镇社会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