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和“保命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例如:死亡、服刑、在押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人员服刑、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应及时退还服刑、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多领、冒领)。
三、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二)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六、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七、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诚信建设工作部署要求,按照《乌兰察布市人社系统诚信建设工程失信发布制度》(乌人社办发〔2024〕95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示: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乌兰察布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电话:
乌兰察布市:0474-12333
市本级:0474-8235410
丰镇市:0474-3252598
集宁区:0474-8250290
商都县:0474-6918330
化德县:0474-7902214
凉城县:0474-4200842
察右前旗:0474-39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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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0474-6205533
四子王旗:0474-5207037
兴和县:0474-7216016
卓资县:0474-4908887
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内容来源: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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