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入罪,宛若一场迟来的春雨,滋润了无数家庭的心田,纷纷感叹“终于迎来了曙光”。在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四大权威部门郑重宣告:放 ** 要入罪啦!** 究表面,似乎仅是法律层面的琐碎小事,然而,又有多少家庭、多少人因 ** 而不幸沦为“负翁”,甚至跌入万丈深渊?今日,便来探寻这场“变革”背后所隐藏的奥秘,普通民众又能否在此过程中觅得几许实实在在的保障。
1. **究竟何物害人?细观其是如何蚕食我们的财富
提及 ** ,众人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利息高昂,偿还不起,愈滚愈多。这种圈套着实有些“ ** 湖”之感,专门针对那些急需资金却无法从正规途径贷款的人群,先给予些许甜头,随后便逐步将其拖入深渊。譬如你借了 1 万元,日息 0.5%看似不多,换算成年息便是 180%!在这一年里利滚利,1 万元的借款或许能滚到 3 万、5 万都不稀罕,等你察觉到不妙,已然身陷“利滚利”的圈套。, ** 的本质就是以高息逼迫人“永无出头之日”。
不只是借钱的利息,甚至还有一些“ ** 代理人”专门诱导人们去借款,利用虚假信息、夸大收益,甚至带上家人“担保”等手段,等受害者一不小心入局,欠款便如滚雪球般增长。尤其在一些欠款难以偿还时,还会催生暴力催收,甚至闹到家破人亡。前几年频繁曝光的“校园贷”“ * 条贷等社会,众多年轻人就是在这类借贷陷阱中逐步丧失生活的希望。
2. **为何屡禁不止?究竟卡在了何处?
有人或许会问:“早干啥去了咋现在才宣布入罪?”其实这问题说来复杂,缘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此前在我国刑法里,并没有“ ** ”这般明确的法律概念。虽说相关的法律条文已经清晰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合理范围,像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年利率超过 36%”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即便 ** 是“非法的”,追责却难得很。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被划分为三个区间:
年利率 24%以下的部分,属于司法保护区间,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 24%至 36%之间的部分,属于债务区间,倘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要是提 ** 讼要求法院保护,则法院不予支持。
年利率超过 36%的部分,属于无效区间,法院将认定这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以请求返还。
违法归违法, ** 的追债行为仍在灰色地带徘徊,难以彻底铲除。
其次,这些年网络借贷平台的迅猛扩展,让 ** 外表披上了“合法外衣”。很多 ** 并非是直接给现金,而是打包成各式各样的“分期借贷”“超低利率甚至诱导年轻人和低收入群体借款,方从隐形里收取高额费用。这种新型“ ** ”让监管部门一度难以有效追踪,即使借款人发现“套路”,也苦于无力 ** 。而且这类业务往往包装得极为隐蔽,打擦边球,致使实际受害人数增多。
3.“四部门发文”为何关键?释放了啥信号?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声,无疑是在告知社会放 ** 不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是明确入罪的刑事犯罪。这个信号相当重要,因为在以往的观念里,很多人把 ** 当作“借钱不还的最后手段”,认为自己顶多就是被“讨债”,可现在,放 ** 直刑,就让整个行为拥有了“风险标签”。
这个政策的背后,可以说有三大深意:
1.打击非法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秩序:当下,金融市场正朝着更规范的方位发展,特别是民间借贷。合法的贷款机构、银行和金融平台已然可以覆盖大多数人群的贷款需求,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为了帮助急需资金的人周转。但 ** 却不同,毫无底线的利息增长让借款人失去生活质量、失去还款可能,这样的借贷行为极大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保护“弱势群体”,传递司法保护信号:很多 ** 的受害者是低收入群体、年轻人甚至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创业者,防范意识弱,法律知识欠缺。这次入罪信号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底线保护”:借贷者需要“为债务而卖身”,更不需要忍受恐吓、暴力催收,这也让那些借贷陷阱中苦苦挣扎的家庭有了一丝希望。
3.更强的法律威慑力:把 ** 行为列为刑事犯罪意味着不只是罚款了事,而是要承担刑事后果。对那些打着 ** 旗号、肆意敛财的放贷者来说,风险急剧上升。这种刑事责任将给这些放 ** 的人带来强烈的震慑作用。今后 ** 势力也会有所收敛,市场上高息、恶意催收现象或许会得到明显抑制。
4.未来 ** 入罪后,会对咱们生活有何实质影响?
** 入罪并非是一刀切,民间借贷依旧是合法的,前提是利率必须合理。因此,大家依旧可以借钱给朋友、给家人,不会说“借钱都违法”这种事。只是那些试图通过高利率去敛财的行为将会受到严格监管,甚至直接面临刑事处罚。
这项改革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尤其在几个方面:
4.借贷行为更规范:合法的借贷公司也会更加谨慎,不会再轻易放宽审查、隐性抬高利率,因为一旦越线可能触犯刑法。
5.借款人更有底气维护权益:未来如果遇到超高利息的借贷,受害者可以直接报警,并且警方有依据进行刑事立案,这就等于给了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宝”。
6.生活环境更安定: ** 背后不少跟 ** 有关系,威胁、 * 扰、暴力讨债屡见不鲜。入罪后 ** 的市场会缩小,因借贷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可能会减少。
5.社会对 ** 的认知也该“升升级”了
从社会层面看四部门的发文其实是想给整个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借钱没问题,但借钱的渠道和利率得规范。尤其是在教育、宣传方面,未来人们要形成一种“借贷不等于 ** ”的意识,尤其是很多年轻人,不能被“急用钱”的情绪冲昏头脑银行、正规金融机构才是借钱的首选平台,绝对不要轻信网上的“超低息贷款广告”,也不要因为一时周转不过来,就掉进了 ** 的坑。
这次 ** 入罪不仅让法律有了实质的约束力,也让金融市场的秩序更加清晰,未来 ** 的负面影响会进一步减小。这个政策对普通人来说也是一种“预防针”,无论是急用钱还是创业借款,都要擦亮眼睛,远离不正规的 ** 和高息贷款,选择合理合法的金融途径。
总结
** 入罪,标志着我国社会在金融秩序建设上的一大步。它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更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净化,对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次的入罪也给那些放 ** 的人敲响了警钟:违法成本高了,别再想着靠借贷“发家致富”。同时,也为老百姓提供了一道法律的“防护墙”,让大家在借款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国家在法治化道路上越走越稳,这次 ** 入罪只是开始,未来肯定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政策出台,进一步保障每个公民的生活、财产安全。不管怎么说,这个政策来得不早不晚,总算是补上了一块“法律拼图”,对于普通人来说,好消息。}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北京九稳律所全国扫黑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的是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依相关条件可非法经营罪入罪。此前,2012年最高法《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规定,对非法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一经发布,便如燎原之势迅速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导致民间融资陷入前所未有的混乱状态。近年来,从全国各地频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到时有发生的女大学生 * 贷事件,再到此次源于企业借 ** 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 ** 包裹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凸显。然而,与 ** 密切相关的罪名虽时常被提及,却始终缺乏有力的打击措施,大众对 ** 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始终未能打破。实际上,此前司法实践中发放 ** 被定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至今与 ** 密切相关的罪名也不算少。本文将逐一进行盘点。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 ** 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 ** 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 ** 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 ** 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 ** 经营应进行区分。应当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做好行刑的立法工作,此次司法解释也正式出台了。
以往司法实践中 ** 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1)对放 ** 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 2003 年的“ ** 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 ** 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此后,因 ** 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2)2011 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 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600 余万,严重扰乱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 500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300 余万元。(3)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依照 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为给自己放 ** 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 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实上,已将 %—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其中一债务人张某以房抵债仍不能还清 被其告法庭,没成想张某报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半年,罚金 6 万元。此外,有些 ** 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 POS 机 ** ,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直接适用刑法 225 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 ** 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运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 ** 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 ** 行业,很多 ** 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故而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 ** ,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 ** 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此类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1)温岭邵某假借进货之名,成功骗取银行贷款 100 万元,后将款项高利借贷给孙某,共获利 41 万余元,最终被判利转贷罪(2)杭州许某借助其妻子名下的建材门市部名义,伪造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 4 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从银行套取 300 万元。之后将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赚取 40 多万元的利息,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8 万元。(3)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门的名义三次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 28.8 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2 万元。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 ** 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 ** ,但现实中 ** 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 ** 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 **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1)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 150 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 ** ,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最终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犯罪吸收 20 万,单位犯罪吸收 100 万符合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 ** 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 ** 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1)温州施某利用其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董某等 80 余人以月息 2 分至 4 分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共计 6625.5 万元用于放 ** 赚取利差、公司经营及购买房产,最终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2)闽清人黄某高息向亲朋好友和同学等人借了上千万元,想用来放 ** 赚钱,最终根本还不起钱,最终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 5 半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3)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 1000 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 700 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最终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犯罪集资诈骗 10 万元,单位犯罪集资诈骗 50 万元符合立案标准。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 ** 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 ** 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 ** 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 ** 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相关案例:(1)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 ** 放 ** 的“生意”。以月息 %至 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 3 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 1328 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罚金 30 万。(2)海丰县邱某利用“标会”的,以高利息回报作为引诱,召集刘某、赖某、钟等 20 多名群众集资“标会”,共诈骗人民币 140 多后将会款用于放 ** ,后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款而潜逃,被判集资诈骗罪。(3)为非法获取大额资金,张某刊登理财广告,鼓吹高额利息回报,骗取王某等 4 人 70 余万。张某使用投资者的钱,从事高风险 ** 业务,在一年多时间内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案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实中有的 ** 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倘若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1)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的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 15 笔,合计人民币 204.2 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 195.56 万元,最终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 元。(2)长子县段某注册成立了融鑫农资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吸收存款共计 665900 元,发放贷款共计 54200 元。最终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
▍ ** 性组织罪
组织、、参加 ** 性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 性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 **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 ** 性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 ** 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 ** 性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多次通过活动、为非作、欺压群众,进行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定为 ** 性组织。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 ** 就被认定为 ** 性组织。
▍ ** 逼债各类罪 ** 逼债各类罪,由于 ** 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 ** 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 ** 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 ** 勒索、抢劫、 ** 、诈骗等罪。再如 ** 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以物抵的 ** 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 ** 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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