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最高职务称谓及书记处机构在我党历史的演变
文化
2025-01-16 07:29
广东
自共产党产生以来,书记从一个意指文秘工作的基础性职务的称谓,在共产党系统中逐渐演变成最高决策领导职务的称谓,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党范畴的特色。在我党发展历程中,在书记、总书记、委员长、主席等称谓的变换中,最高领导人职务称谓由1921年最初之“中央局书记”演变成十二大之后的“总书记”。而书记处,自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上决定设立以来,经历过取消,又最终于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决定恢复,其性质、定位及权限也逐渐演变成当前章程所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从字面上看,指的是书籍、书信、公文、笺记,这是文本含义。从动作和称谓上看,指的是从事公务性质的文字性工作、承担此类工作的职务、担任此类职务的人员,即负责文件记录或负责缮写的人员。从职务和人员上看,与书记员、文秘、秘书、文书等同。在我国现有公务员系统中,有“书记员”一职,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属于基础岗位。在香港和台湾,书记通常与秘书、文员、办事员同义,如学校书记即驻校办事员。在我国佛教中,书记也是一种职称,八大执事之一,负责文书、寺院往来书信和法会上的回向文等的执事法师。在英、法、德国等西方国家,政府公务员系统中也有“书记”一职,属于最低的事务级、办事级小勤务员。以上,充分反映了书记在其“源”有意义上并不是什么决策岗位,而指是一些与文书工作相从甚秘的基础性“本来”岗位。工人阶级政党的负责人称为“书记”,最早源于马克思、恩格斯。1846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布鲁塞尔创建了“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后更名为共产党),在工人中宣传科学社会主义理论。1864年9月,马克思应邀参加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成立大会,被选为领导机构临时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德国通讯书记。马克思确定“书记”的本义,在他阐述的“巴黎公社原则”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为什么用最小的基础岗位名称来称呼共产党的领导岗位?就是为了体现执政为民、人民公仆、不做官僚的含义。俄国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俄共首先采用了“书记”称谓。1922年,俄共“十一大”新设立总书记职务,由斯大林担任,领导书记处工作。列宁去世后,斯大林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总书记一职从此成为苏共的最高职务。书记、总书记的称呼,在全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中普遍使用。中国共产党的部分职务称为书记,是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初时翻译苏联共产党的“书记”(俄语:секретxаcрyь)而来。中国共产党把党的领导人称为书记,始于党的“一大”。1921年7月,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只有50多名党员。鉴于当时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临时中央机构中央局,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3人为中国共产党第一届中央局委员,其中陈独秀任中央局书记,为最高领导人。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召开中共二大,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此时的负责人则改称“委员长”,由陈独秀担任。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召开的中共三大,中共领导机构仍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局,中央局由陈独秀、毛泽东、罗章龙、蔡和森、谭平山5人组成。陈独秀任最高负责人仍称“委员长”。1925年1月11日至22日的中共四大,陈独秀、张国焘、彭述之、蔡和森、瞿秋白5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由“委员长”改称“总书记”。在该次“四大”党章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总书记,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书记。这是中共中央设立总书记一职在党章中的最早规定。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五大,之前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成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已发展到5万多人,中央机关仅有中央局已不足以有效地领导全党,第一次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第一次将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分为两个机构,陈独秀仍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不久, 中共中央搬到上海, 政治局常委分散在各地领导斗争, 因严重的白色恐怖, 不能自由来往于上海。1927年11月, 中央成立组织局, 负责日常工作, 组织局主任先是罗亦农, 后是周恩来。组织局的职权同后来成立的书记处职权是一样的。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召开的六大,向忠发、周恩来、苏兆征、项英、蔡和森为中央政治局常委。向忠发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主席。1931年1月7日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共中央总书记,由向忠发担任。1931年6月,王克全因分裂、顾顺章因叛变、温裕成因贪污、向忠发因叛变,四人被开除中央委员会,共产国际的中国事务负责人米夫指定中共中央由王明代理总书记。1934年1月15日~18日六届五中全会,当时全国苏区发展到十几块,红军达30万人,党员也达30万人。仅设一个总书记已难以领导这样一个大党,决定设立中共中央书记处(又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书记处负责党中央的日常工作。遵义会议前,博古(秦邦宪)为总书记。1935年1月15日~17日遵义会议补选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后,2月5日,由张闻天替换博古(秦邦宪)总负责中央工作。1936年10月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为张闻天。1943年3月20日,中央机构调整,决定在两次中央委员会之间,由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的工作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书记处则成为根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为主席,没有用总书记这个称谓。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用“主席”的称谓。1944年5月21日~1945年4月20日六届七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主席。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处理中共中央的日常工作,政治局及书记处暂时停止行使职权。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召开的七大,选举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委员会,6月19日七届一中全会选举出13名中央政治局成员,选举了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八大,第一次设了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决定中央委员会增设副主席和常委;中央书记处一把手不再称“主席”,中央书记处增设总书记和候补书记,并加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书记、副书记。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总书记邓小平。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总书记组成。此时的总书记不是最高职务。“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 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总书记组成常委。常委是党的核心领导。八大党章对主席、副主席的规定与七大不同, 七大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 而八大没有规定他们是中央书记处的主席、副主席。这样, 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就分开了, 决策机关与领导日常工作的机关分开了。1969年4月1日─24日的九大、1973年8月24日至28日的十大,毛泽东任中央委员会主席。1976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华国锋任中央委员会主席。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十一大,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华国锋为中央委员会主席。1980年2月23日至29日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并且选举胡耀邦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2年9月1日至11日十二大,决定中国共产党不再设主席、副主席。从此,总书记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最高领导职务。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中央书记处仍负责党政军的日常工作。胡耀邦为总书记。1987年10月20日十二届七中全会,确认1987年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接受胡耀邦同志辞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和推选赵紫阳同志代理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决定。赵紫阳为总书记。1987年11月2日十三届一中全会,选举赵紫阳为总书记。1989年6月23-24日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江泽民为总书记。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它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五大之后不久,中共中央搬到上海, 政治局常委分散在各地领导斗争, 因严重的白色恐怖, 不能自由来往于上海。1927年11月, 中央成立组织局, 负责日常工作, 组织局主任先是罗亦农, 后是周恩来。组织局的职权同后来成立的书记处职权是一样的。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开始设立中央书记处。1943年3月20日,中央在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央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的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此后,党的第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均有设立中央书记处的条款,规定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七大规定“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而八大没有规定他们是中央书记处的主席。这样,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就分开了,决策机关与领导日常工作的机关分开了。党的第九、第十、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取消了中央书记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书记处。会议公报指出:“全会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恢复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决定并在十年间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制度,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书记处职权的规定与八大相同。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把中央书记处改成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沿用了这一规定。邓小平曾向毛泽东提出,书记处还是作为政治局办事机构,负责对军队和国务院的文件呈送。毛泽东不同意,他强调书记处是党中央的办事机构,什么事都要管,发文用中央的名义。1958年,毛泽东起草的一个党内指示说得更明确:“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凡是党政军各方面送中央常委的报告、文件都要先送书记处。一般问题,书记处讨论决定,即可下达、执行。重大问题,书记处先拿意见再报中央常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