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职场
2024-12-10 20:49
天津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会计人
每日发布最新财会招聘信息、实时发布财税、财务动态信息,提供财务税务咨询,代理记账,做企业的财务好帮手,做个人的财务好管家
最新文章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导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和明确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附解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面向全国心理爱好者!2024年心理咨询师招生渠道开启了!!可考心理证书增加收入
内蒙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用】保险费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用人单位202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关注】签订合同,常见涉税要点有哪些?
数电发票也有假发票?真是防不胜防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12月必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两个文件解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关于申领2024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202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的公告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附解读)
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发放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24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第16号文竟然是第一个受到民众反对的政策
招聘信息港
关于202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发布时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刚刚通报的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附解读)
关于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资格证书的通知
委托收款到底有没有税务风险?
铁路电子客票改革的不彻底?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