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现对相关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武江公安温馨提示: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来源:武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