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规审核举办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客户培训活动,机构被处罚
案例警示
某证券营业部与外部机构合作举办客户培训交流会涉及讲解证券行情走势等相关内容,但未对活动开展、议程、内容、讲师资质等进行合规审核,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经营机构邀请外部机构讲师举办客户培训交流会,涉及培训内容是否适当、讲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做好投资咨询业务的事前报备、事中管控及事后检查工作,即:事前应对讲师资质、参与人员、活动主题、讲课内容等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事中,做好合规监督工作,实时核查讲师的培训内容是否合规、有无超出合规边界等;事后,做好合规检查工作,发现合规问题及时反馈及整改。另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切实增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合规管理要求。
(广发证券佛山新城营业部供稿)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9年与外部机构合作举办客户培训交流会,涉及讲解证券行情走势等相关内容,你营业部未对活动开展、议程、内容、讲师资质等进行合规审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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