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15时28分,黎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阳关中队民警在辖区下桂花村附近路段设卡检查时,一辆白色小汽车驶入检查点,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当驾驶人王某打开车窗的瞬间,车内散发出一股酒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通过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王某于2022年3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处罚;2023年11月8日,再次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处罚,驾驶证已被吊销。加上此次,王某已经是第三次“酒驾”被查。
最终,王某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王某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
长治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遵规守法,安全出行
编校:崔晓宇 闫帅
责编:曹文娟
核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