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生命带
11月22日,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8起驾乘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例,并提醒驾乘人员:安全带能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体起到固定并缓冲惯性作用,有效减轻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挽救生命,驾乘机动车出行时,请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1
10月30日,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乡县迎宾街路段掉头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2
11月1日,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沁县小王村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因段某规范使用安全带,仅受轻微伤。
3
11月2日,郭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顺县尚掌沟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石头,因郭某某正确使用安全带,没有受伤。
4
11月4日,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党区荫城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两车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无人员受伤。
5
11月5日,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潞州区关村立交桥附近时,因疲劳驾驶撞上路边护栏,车辆失控后与对向车道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6
11月6日,韩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潞州区下秦新村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与前方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两车驾乘人员均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未受伤。
7
11月12日,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潞州区太行西街路段右转弯时,与秦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两名驾驶人规范使用安全带,均未受伤。
8
11月12日,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潞城区魏家庄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因正确使用安全带,两名驾驶人均未受伤。
编校:崔晓宇 闫帅
责编:赵惠敏
核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