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二手房竟被拆除了承重墙
“拆了承重墙的房子你还敢买……”去年,刚购买了二手房的钱女士准备入住,却从邻居口中得知了这个惊人的消息。
“原房主并没有告知我相关情况,早知道我就不买这套房了。”钱女士对此气愤不已,心情跌入谷底。她当即和卖方马女士核实情况,马女士对此并不否认。
考虑到房屋质量及安全问题,钱女士考虑再三,提出退房的要求,“多块承重墙被拆除,你肯定是知情的。既然你隐瞒了真实情况,我退房是合理的。”但钱女士多次找马女士商量退房事宜没有结果。
钱女士想拿回缴纳的中介服务费,可中介公司称,“当时你自己也去现场看房的,没提出任何异议。”
私下协商无果,钱女士来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将卖方马女士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买方退房退款诉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马女士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负有将案涉房屋曾拆除多处承重墙而足以影响原告做出购房意思表示的重要情况告知原告的义务。被告马女士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应当且有机会向其告知上述情况,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对原告有所隐瞒,构成欺诈,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马女士辩称已将房屋曾拆除承重墙的情况告知被告中介公司故不构成欺诈,马女士作为出售方,是告知该情况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否已告知中介公司均不能当然豁免其义务而对抗原告作为买受人的知情权,故对被告马女士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马女士辩称案涉房屋经恢复加固后已无房屋质量问题故不构成欺诈,原告对被告自行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且不论房屋现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售房产过程中应当将房屋曾拆除承重墙这种重大事项告知买受人,故对被告马女士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诉请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扬州房地产买卖专用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钱女士与被告马女士、扬州某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扬州房地产买卖专用合同》、原告钱女士与被告马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马女士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1.2万元并赔偿损失2.1万元;被告扬州某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中介费1.2万元并赔偿损失9048元。
至此,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件落幕。“多亏法院主持公道,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钱女士感慨,以后买房前一定要做足功课,这样才能少走弯路少踩坑。
法官提醒二手房交易伴随风险,买房付款需谨慎
承办法官介绍,房屋不同于一般商品,因其具有成交过程时间长、价格高、交易手续繁琐等特殊性,引发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全面了解预购房产的情况。”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市民提个醒,买房务必谨慎,一定要全面考察房产情况。
据了解,二手房隐蔽瑕疵不易查验,也是造成二手房买卖市场纠纷频现的原因之一。承办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买方而言,应当高度注意,在房屋交付前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检测,避免后期维权困难。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可约定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期,在合同的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降低风险。对于卖方而言,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要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例如隐瞒拆除承重墙、违章装修等情况,买方有权申请撤销或解除购房合同。”承办法官说。
来源:广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