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办发〔2024〕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
对主管部门已经认定“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参照我市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二、优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及次数认定
对于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人家庭,在相关企业收购存量住房并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后,原存量住房不再计入其住房套数;原存量住房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贷年限不足10年的,该笔贷款可不计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三、扩大加装电梯支持范围
拓展我市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办发〔2024〕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对主管部门已经认定“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参照我市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为支持置换人住房“以旧换新”需求,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对主管部门已经认定“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参照我市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与多子女家庭、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一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不含二手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万元、20万元。
注:贷款申请人具体可贷额度,将结合其缴存情况、信用情况、还贷能力、购房总价款等综合因素确定。
对于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人家庭,在相关企业收购存量住房并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后,原存量住房不再计入其住房套数;原存量住房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贷年限不足10年的,该笔贷款可不计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为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对参与我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人家庭,在相关企业收购存量住房并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后,原存量住房可不计入其住房套数;对“以旧换新”的存量住房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贷年限不足10年的,该笔贷款可不计入“以旧换新”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该政策主要方便一些“以旧换新”家庭能够享受到相关贷款政策,例如:正在使用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如果已还贷年限不足10年的,可视同新旧贷款置换衔接,再次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仅有一套存量房的家庭,在相关企业收购存量住房并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后(考虑相关企业消化处置所购存量住房需要一个周期),换置新房时,可认定为首套,能够享受公积金首套贷款利率;家庭名下仅有两套存量住房的家庭,在相关企业收购其中一套存量住房并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后(考虑相关企业消化处置所购存量住房需要一个周期),换置新房时,可认定为二套,目的是方便缴存人家庭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拓展我市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具体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市职工家庭或双方父母家庭的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对我市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拓展,具体由既有住宅(商品房)拓展到自住住房(含自建房),由加装电梯拓展到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
办理材料
1、提取人本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
2、加装(含更新)电梯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家庭实际承担的费用票据;
3、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人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家庭或双方父母家庭的自住住房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3、自住住房新建或更新电梯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新建或更新电梯实际承担费用。
上述政策自2024年12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