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噪音之争,法院如何判?

政务   2024-10-03 13:13   宁夏  

案情回顾


刘某与张某系上下楼邻居,该小区于2002年建成,建筑形式为板楼、塔板结合,隔音效果较差。2023年5月,刘某将其房屋对外出租给租户谢某,但因噪音问题,张某与其发生纠纷,期间物业公司、公安先后介入,均认为谢某是正常居住,未发现存在过分扰民的情况。2024年1月张某两次报警称谢某扰民,后谢某搬离房屋。此外,张某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间断性就诊,被诊断为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睡眠障碍。张某认为房主刘某及租户谢某应对其承担噪声污染责任,要求谢某停止噪音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并要求谢某、刘某支付其治疗失眠的医疗费1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排放噪声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一类区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55dB(A),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45 dB(A)。

本案中,房屋所在地区即为一类声环境功能区,张某认为楼上房屋内拉桌椅、孩子跑跳、洗衣机空转的声音构成噪声污染,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声音超出了噪声限值,且依据张某的就诊记录,其于2022前就被诊断为焦虑障碍、睡眠障碍,谢某于2023年5月租住该房屋,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患有焦虑障碍、失眠与谢某居住在其楼上房屋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谢某、刘某承担噪声污染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案


法官提醒,邻里生活应当本着相互友好、相互体谅、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邻里之间的矛盾首先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也应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老旧小区的隔音条件较差,楼上楼下生活产生一定的声响是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而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应当适当予以容忍。当然,若一些噪音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受侵害一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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