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昆公规〔2024〕2号),以保障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该通告将于12月16日起开始施行,原《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昆公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此次发布的新目录在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上分别有了不少新变化,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电动代步工具携带、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规定、可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及规格上。
据了解,本次修改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因为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
为适应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此次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
发布的新目录上显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单品额定能量小于10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
另外,对乘坐地铁可以携带的酒类饮品数量和规格也进行了细化要求,包装酒类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3000毫升(含);散装酒类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含容器质量在内每人限量携带两千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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