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燃气相关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8 15:0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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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区市场监管系统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灶、管、阀、气”等燃气相关产品作为治理的重点任务,有效防范化解了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燃气相关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永宁县望远镇星速电器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案


2024年1月3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望远镇星速电器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燃气灶具销售区发现4台“帅康”嵌入式燃气灶的执行标准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410-2020,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罚款699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灶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高度关注。燃气灶具经营者要把好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此案的查处,对规范燃气灶具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压实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

海原县老城区长虹家用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2月2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原县老城区长虹家用电器商行第一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台“Haier”JZT-Q236(12T)燃气灶灶身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及一台“Haier”JZY-Q602(20Y)燃气灶灶身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而最新的《家用燃气灶国家标准》(GB16140-2020)发布于2020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且两台燃气灶灶身铭牌均未标注嵌装开孔尺寸,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国家标准》(GB16140-2020)。经查,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6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灶具是常见的厨房灶具之一,且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此案的查处,对规范燃气灶具流通领域的经营行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平罗县姚伏镇凯杰田园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6月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姚伏镇凯杰田园超市销售的2批次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显示,2批次家用燃气灶具检验结论为热负荷偏差不合格。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和复检相关事宜。当天,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并作出没收涉案1台货号为XFL2A51、4台货号为XFL2A55的家用燃气灶具,罚没款20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热负荷偏差不合格会造成燃气灶的火力大小不易控制,可能会增加火灾和燃气泄漏的风险,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此案的查处,有效保障燃气具质量安全,维护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

平罗县宏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要求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7月3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法对平罗县宏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抽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和复检相关事宜。当天,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2个,罚没款1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探测器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从而有效地检测和预防燃气泄漏和爆炸。此案的查处,能有效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五

固原强力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案


2024年7月31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接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RQ202400125)显示,固原强力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所检项目中(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和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采油厂宝浪联合站购进后销售给固原强力燃气有限公司,共购进25450Kg,进价为139975元,单价5.5元/Kg,销售单价为9.16元/Kg,违法所得9314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147元,罚款1068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液化石油气是生活中常见的燃料之一,(C3+C4)烃类为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标准规定其含量不得低于95%。如果产品中乙烷组分过高导致其他组分降低,生产工艺不达标,储罐混用未清洁干净,均可造成乙烷组分过高导致不合格,带来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对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压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供稿丨产品质量监督处
编辑、发布丨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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