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C入驻外资企业外汇管制政策利好!在东部经济走廊特别经济促进区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完全或部分豁免执行外汇管制法律法规,并可与特别经济促进区内其他企业之间使用外汇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2024年11月19日泰国内阁会议批准了东部经济走廊特区政策委员会关于向在东部经济走廊的特别经济促进区(特区)内经营的企业提供金融交易优惠权益的公告。
根据开泰研究中心汇总的该公告细则如下:总则1. 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金融和货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别经济促进区经营的企业(下称“企业”)必须执行泰国银行根据外汇管制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的规范和条件,而不是东部经济走廊特区政策委员会在本公告中制定和公布的规范和条件。
2. 如果外汇管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事项比本公告规定对企业更有利,则应执行外汇管制法律法规,东部经济走廊特区政策委员会办公室将向企业公布该事项。企业可豁免执行外汇管制法律法规的权益,如下:
1. 企业可出于以下目的向境外汇出外币:1.1 返还此前用于投资于获得优惠权益的业务的资金以及该资金所产生的收益;1.2 偿还用于投资于获得优惠权益的业务的境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1.3 按照关于开展获得优惠权益的业务的相关合同约定付款,如特许权费或知识产权费、商誉费、咨询费、维护服务费、软件服务费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向境外服务提供商或合同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2.企业可向境外汇出外币以支付境外投资或交易的费用,如支付投资境外票据和衍生产品的费用、境外证券借贷交易费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业务的费用等。
3.企业可向经东部经济走廊特区政策委员会办公室认证的关联企业或存在供应链关系的其他企业借入或借出外币。
4. 如果企业每次因货物出口或任何其他行动所得的外币金额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企业可豁免将外币收入汇回泰国。
使用外币支付货款或服务费企业可向其他企业进行外币转账,用于支付与其获得经营许可的业务相关的货款和服务费。与获批准的法人实体进行外币交易企业、关联企业以及与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出售、兑换或借出外币和将外币存入获批准的法人实体(商业银行、特设金融机构以及获准开展外汇业务的金融公司)的外币存款账户或从获准上述法人实体的外币存款账户提取外币。
根据新公告规定为在东部经济走廊内的特别经济促进区经营的企业提供金融交易优惠权益将有助于营造东部经济走廊的良好经营氛围,促进和支持该区域内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并减少企业在金融交易方面的限制,刺激从事特定目标产业和相关业务或有利于促进东部经济走廊特定目标产业发展的企业在东部经济走廊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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