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因在武邑县境内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大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