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以下人员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你名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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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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