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这个震惊全国大案子已经过去半年了,当初把这个案子上升到中国整个社会高度的网友们,还记得这件事吗?
以下为半年前我发的旧文,看来事情的发展,基本是按照我的预测来的。邯郸杀人埋尸案在网络上已经持续发酵了一周。而且按照这个趋势,在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之前,这件事还会持续发酵下去。正如网络上那句经典的评论:全中国的校园霸凌者,都在等待这个审判结果。
而事实上,是全部中国网友,都在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而当审判结果公布的那一天,一定是这个事件的最终爆点。因为,结果一定不会让大家如愿,这三个凶手是不可能被判死刑的。但反过来说,如果真的判了死刑,那对整个中国社会才是个巨大的麻烦。虽然无论从情感上还是道义上,这三个凶手都足够判处死刑,甚至砍头凌迟也不解气。但是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来不能靠个人情绪的,靠情绪来处理社会问题,是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被淘汰的方式。比如有人建议对一些重罪犯人进行砍头等刑罚,固然实行起来很解气,但这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所有罪犯在面对警察时选择拼死一博,反正失败的代价无非是被警察当场击毙,也比砍头舒服多了,这必然导致警察工作危险性的大大增加。再比如有人建议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一律判处死刑,人贩子当然死有余辜,但是刑罚的目的不光是处罚人贩子,还有保护儿童。如果拐卖儿童的犯罪一律判处死刑,拐卖儿童的犯罪率可能会下滑,但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杀人灭口的大大增加。当然有人说,不断加重刑罚,就可以让犯罪分子望而却步。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中国的贩毒刑罚已经够重了吧,动辄就是死刑,但毒贩依然没有消灭干净。朱元璋统治时期动辄对贪腐官员剥皮实草,但依然没有解决贪腐问题。回到邯郸杀人埋尸案本身,有人用电影《第二十条》来举例,称法律不能向不法让步。电影《第二十条》的重要背景故事,就是当年著名的昆山龙哥被于海明反杀事件,那件事同样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的讨论。最终结果如广大网友所愿,于海明被定为正当防卫,免于刑事处罚,这一事件后来被赞誉为“推动中国司法进步二十年”。网络舆论固然对当时的判罚结果产生了影响,但前提是于海明是否是正当防卫是罪名定性问题,并不涉及法律法条的更改。而本次邯郸杀人埋尸案是不需要定性的,“故意杀人,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达到了量刑的上限,这个是不需要讨论的。但关键问题是:《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有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不是保护罪犯的。但是,你如何界定谁该是被保护的,谁是罪犯呢?而且,纵使18岁以下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有很多的不合理性,但今天他依然是明确写在刑法中的。我们可以推动立法,在下一次人大开会时将这个年龄下调,或者将这个规定废除。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即使相关法律更改,也只能处理之后的罪犯,而邯郸的三个凶手一样没法判处死刑。那么,可不可以特事特办,违背刑法的规定将三个凶手直接判处死刑呢?当然可以,但是依据是什么呢?因为整个网络都呼吁要枪毙这三个凶手,所以就可以违背法律,直接重判。那么下次再有一个命案,凶手非常值得大家同情,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突破法律规定的下限轻判呢?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一旦受害者是一个网络影响力非常强大的人,他是不是就可以以此为例将行凶者重判呢?或者凶手是一个网络影响力非常强大的人,他是不是也可以用此手段来为自己脱罪呢?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大家可以想一下,是普通人操作舆论的能力更强,还是有权有势的人操作舆论的能力更强呢?所以说,那些真正想保护受害人的,应该积极的去推动人大修改刑法。在网络上煽动情绪要求枪毙凶手的方式还是比较适合原始社会。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如果修改法律的话,那么死刑的年龄下限应该降低到多少比较合适?承担刑法的年龄应该降低到多少比较合适?有网友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未成年犯罪的特殊保护,直接将刑罚年龄甚至死刑年龄直接取消,因为“未成年人免死派”和“废死派”一样,都是英美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思想入侵。 但这个观点属实有点冤枉西方人了,也可以说有点太瞧得起西方人了。早在《周礼》中,就有不处罚儿童,不处罚老人,不处罚精神病人的说法。不过考虑到周代没有留下详细案例,所以这里举一个著名案例,这个案例是上过我们的初中历史课本的。在清朝初年的“明史案”中,著名学者李令皙被判处凌迟,他的四个儿子也被株连,判处斩首。此时他最小的儿子只有16岁,判案的人可怜他,要他把自己的年龄改为15岁,这样就可以改死刑为充军。不过李令皙的小儿子很有骨气,没有改年龄,最终和父兄一同赴死。说明,即使在刑罚非常严苛的清朝,也是有16岁以下免死的规定的。这一习惯也延续到了现代,所以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中,就明确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14岁以下未成年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反观美国是没有未成年人免除死刑这一规定的,自1976年来,美国先后有22位未成年人因罪被判死刑。起码在这一点上,中国真不是跟西方学的,那么下边就分析下一的问题:这一规定究竟合不合理呢?很多国家对未成年人轻判都是出于两个观点:一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被蛊惑走上犯罪道路,多加教育是可以改恶从善的。二是未成年人身体没有发育成熟,犯罪能力不足。 第一个观点从诞生起就受到了很多质疑,比如很多人认为有些人天性就是坏的,是根本教育不好的。这个当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最终由谁来界定谁能教育好谁教育不好呢?而第二个观点,在当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他们也没想到,现在的青少年发育的这么快这么早。其实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是更改过的。大概十几年前,一位13岁的未成年人对邻居先奸后杀,同样在媒体上引发了讨论。不过当时网络时代才刚刚兴起,讨论基本在传统媒体上进行,一位法学专家就提出,这位少年犯人虽然只有13岁,但身高已经超过了1.7米,体重超过了130斤,破坏力丝毫不弱于成年人。经过十几年的争论,直到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将未成年人免责年龄下调至12岁,不过仅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人致人严重残疾等严重犯罪行为。 不过十年后,现在的青少年发育比当年更好,1.7米130斤的人即使在小学生中也不算是特别罕见的身体素质。所以下调刑事处罚年龄是一个势在必行的问题。经过这次的邯郸杀人埋尸案,估计下一个刑法修正案应该不会等上十年了。这次杀人埋尸案的受害者也算是以身为后来人造福了,虽然这对他个人来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但是下调到多少?是16岁,还是14岁?包含哪些罪名,依然是一个需要慎重讨论的复杂问题。更重要的事,层出不穷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和校园霸凌现象,真的只是因为人性的邪恶吗?个体的犯罪行为当然可以归结于个人,但如果把所有的犯罪都简单归结于为人性,那么就是所有社会管理者的不作为不负责。等到这个案件宣判的那一天,我会单独再发一篇文章,来论证这个问题。各位看官感觉好的请帮忙点击右下角“赞+在看”,注意:“在看比赞要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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