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高层建筑逐步增多,有关“高空抛物”构成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高空抛物”就像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从其住处15楼为图方便而将一袋湿垃圾从阳台抛下,砸坏被害人范某停放在44号楼边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沪AX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等。经鉴定,该车物损价值人民币8289元。
2023年8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赔偿、补偿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万元,并预缴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02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补偿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0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根据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了预防高空抛物行为,需要各级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和提供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工作。只有通过全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谐。
供稿:北外滩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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