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拟对如下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优化。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第四条“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59220905@qq.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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