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驾驶人明明已经
买过酒驾的“单”
却不吸取教训
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
11月6日15时40分,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河头桥路段开展重点违法行为整治时,发现一辆小汽车形迹可疑,疑似酒驾,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车拦停。
检查中,民警闻到驾驶人刘某身上有淡淡的酒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驾驶人刘某曾于2015年5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日以下的处罚。
二次酒驾
从严从重处罚!
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更不要一而再
触碰法律的底线!
编校:崔晓宇 闫帅
责编:曹文娟
核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