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大理市多家餐馆、超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

民生   2024-12-11 12:03   云南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

(2024年第12期)


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自消毒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2126)


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热火朝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大肠菌群检出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清洗后消毒不彻底导致,该公司已采取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清洗流程,完善餐具管理制度,检修消毒设备等措施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2218)


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排查,大理市玖道门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使用洗涤剂清洗后漂洗、消毒不彻底导致。该公司已停用自消毒餐具,更换使用专业餐具洗消中心集中消毒的餐具,并做好索证索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XBJ24532901725731443)


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凤仪镇袁汝琴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茄子25公斤,货值金额125元,已销售25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6公斤),已销售的茄子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万惠超市销售的鸡蛋挂面(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224ZX)


大理市万惠超市销售的鸡蛋挂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万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鸡蛋挂面16把共计16公斤,货值金额192元,已销售6把共计6公斤(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2把共计2公斤),剩余10把共计10公斤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已销售的鸡蛋挂面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234ZX)


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老祥云商贸有限公司凤仪店共购进该批次情人果(水果制品)10公斤,货值金额296元,已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2.504公斤),已销售的情人果(水果制品)零星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大理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邢雅丽

责编:迟晓娟
终审:苏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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