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相关真实信息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
02
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03
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与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等。
04
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人身及合法财产获得相关安全保障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05
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06
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07
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08
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
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规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