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十分重要
“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都与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家庭教育是教育未成年人的起点和基点。”这是未成年人工作中的《告家长书》中的开头内容,也是检察官们时常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灌输的理念。“是的嘛,我们平时经常跟他讲的呀,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了。”家长辛酸又无奈的回答也触动着检察官的心。
检察官们在办案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用到的“常客”除了“告家长书”还有《家庭教育令》和《督促监护令》。
案例一
小云,11岁,因盗窃惯犯入案,检察官了解情况时小云说:“我也不知道以后怎么办,我爸爸不管我了,我也不想去上学。”经过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发现小云身处单亲家庭,其父亲因为严重的心理问题而酗酒,对小云不管不问。随后检察官通过训诫会对小云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详细指出小云父亲在监护中的过失,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又在小云父亲提出需要心理疏导需求后委托专业司法社工,对小云父亲进行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在检察官针对小云家庭教育问题进行指导后,小云爸爸逐渐重视起小云来,也时常督促小云按时上学,不要落下功课。
案例二
小华,15岁,外出饮酒遭到侵害后与其母亲发生了激烈争吵,小华在愤怒中“借机”告诉其母亲自己被侵害。经过检察官了解,小华母亲遭受丈夫家暴,小华和父母的关系也十分紧张,这导致了小华缺乏家庭安全感,还导致了小华和其母亲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随后,检察官委托社工,共同为小华和其母亲寻找到一家能够提供心理创伤治疗的医院,该医院还主动承担了对小华和其母亲后续心理治疗,使用系统的“家庭心理干预”方案对小华和其母亲进行救助。同时,检察官启动“灯塔计划”专项资金,对小华和其母亲在治疗中产生的药费进行承担,减轻小华家庭的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多方主体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家庭关爱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直以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未检工作,多措并举,在办案的同时关注家庭教育问题,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更新升级,实现未成年人保护进阶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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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五华区委政法委
编辑:申艳菊
一审:唐丽、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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