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报废公告
政务
2024-11-25 09:16
青海
机动车驾驶人:
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及群众举报,依法拖移的违法车辆共计21辆,经公安交管综合平台查询、摸排调查取证,21辆机动车均已达到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8号)进行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处理的,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给予处理。
2024年11月25日
文\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
图\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
总监制:黄才界
监 制:邵 华
审 核:张 丽
责 编:孙祥荣
编 辑:杨世天
西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