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广大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截至目前,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报废,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21日
文\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
图\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
总监制: 黄才界
监 制:邵 华
审 核:张 丽
责 编:孙祥荣
编 辑:杨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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