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纪检监察谈话适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应当根据谈话的内涵性质、对象任务、程序方式、效力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以区别使用,做到既要注意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之间职权措施趋同的一面,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更要注意加强纪检监察职权措施有机结合、有效运用、叠加发力,推进纪法有效衔接,实行纪法贯通、一体运行,形成高标准要求、高水平监督、高质量发展的纪法合力,切实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实际效果。
来源:纪法指引
对非党员公职人员能否给予诫勉
纪法文库 2023-10-26 13:39
可以。所谓诫勉,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损失的处分前的警告,是对苗头性问题、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劝诫、勉励,适用于党员也适合非党人士。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给予诫勉。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了给予公职人员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一般为六个月,放入廉政档案,非党员诫勉可以参考对党员的诫勉程序,包括诫勉谈话的请示或者呈批表、方案、笔录、登记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诫勉谈话情况向领导书面报告,通常由纪委监委直接作出或者被诫勉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委党组负责人)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相关规定援引:
1.《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
2.《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13条;
3.《党的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26条;
4.《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
5.《问责条例》第7、8条;
6.《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9条;
7.《党组工作条例》第41条;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60条;
9.《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34条;
1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40条;
1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0条;
12.《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
1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第8条;
1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
1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21条;
16.《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8条;
17.《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
18.《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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