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镇某村村民廖某华与陈某志两家相邻而居,多年来两家一直共有一条狭窄通道出行。近期,廖某华家购买了一辆较宽的汽车,在原有通道上出行会刮蹭到通道两侧的墙壁及陈某志家放置在通道边缘的杂物,遂向陈某志提出将通道边缘陈某志家用于放置杂物的部分土地进行平整,进一步扩宽通道,方便出行。陈某志认为自家在通道边缘放置的杂物并未影响廖某华家的日常步行通行,廖某华为了一己之便而要求拓宽通道,侵犯了自家的土地权益。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廖某华向四都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四都司法所及时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自然资源所、包村工作队及该村村主干第一时间前往纠纷现场。通过查看两家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相关土地登记资料,发现通道所在土地的权属界定较为模糊,但这条通道长期以来一直是两家共同使用的唯一出行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本案中,虽然通道土地权属不清,但考虑到其作为两家唯一通行道路的历史形成事实以及廖某华家车辆通行的合理需求,陈某志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便利。然而,廖某华要求拓宽通道并占用陈某志家部分土地的诉求,也不能无限制得到支持,因为这涉及到陈某志的土地权益。
来源:长汀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