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解化心结
有“速度”更有“温度”
2024年8月,河田镇某村村民丘某在某饰品加工厂工作时操作不当,造成左手三指受伤,丘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目前属于恢复期。丘某与所在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只好向河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河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仅用半天时间就将纠纷圆满化解。
案中,丘某认为,由于从事加工工作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调整休息时间不够,公司对工人的关心关爱不够,最终疲劳过度导致惨剧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送其就医,未主动打电话或者到家里看望,也未垫付医疗费用,令人难以接受。公司负责人曾某则认为,丘某在工作期间活动自由,工作累了可以适当休息,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她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其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对该金额按工伤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持质疑的态度。
随后调解员询问了曾某是否与丘某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其办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查看了住院治疗相关材料,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认定了丘某属于该公司职工。随后,调解员现场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调解员指出,此次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范畴,公司未为丘某缴纳工伤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就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进行了列举,要求雇主曾某承担责任;另外,因工人是否有违规操作,和认定工伤无关,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违规所致,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也属于工伤,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调解员“情理法”“背对背”的耐心劝导下,最终,双方平等自愿的就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并表示调解的理论依据公平合理,相关费用当场付清,双方握手言和。事后,调解员回访了当事人丘某,丘某表示身体康复较好,并向调解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