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阻工?!益阳2人被行政拘留!

美食   2025-01-03 16:3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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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阻工扰工是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内容。12月以来,安化县公安局仙溪派出所快速处置两起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行政拘留2人。


12月24日,仙溪派出所接到施工方报警,称有人在仙溪芙蓉村塘坳上公路施工工地阻工。经查,仙溪镇芙蓉村村民张某觉得抽水蓄能安置小区公路路面过高,影响其家里的采光,反复在施工现场阻止挖机作业。

民警果断处置,依法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经了解,抽水蓄能安置小区公路路面离张某家有二十多米,并未遮挡张某家的采光,张某想通过阻止挖机施工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12月26日,仙溪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称有人到抽水蓄能施工场地找麻烦,阻碍施工进程,仙溪派出所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查,新邵县石某桥因与施工工地负责人石某军之前存在矛盾,石某桥故而到施工现场阻工,并且将施工车辆挡风玻璃打烂。


目前,张某因扰乱单位秩序、石某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绝不姑息!


     来源:安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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